梅河口市人民检察院诉被告人刘某余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一案

 

本案的基本情况是被告人刘某余是具有合法资质的药品生产者,由于其生产的一批中药饮片未经检验即被销售,于2019年被梅河口市公安检察机关立案侦查并诉至法院。起诉书和公诉量刑意见要求法院对刘永余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。

 

庭前【吉林瑞广律所】潘启光律师对该案进行了大量的细致的走访、研究,认为本案定罪没有问题但量刑意见过重,并提出了切合本案的辩护意见。

 

辩护律师潘律师意见大意为:刘某余具有合法的经营中草药资格,无前科劣迹,是中共党员,政协委员,梅河口市山城镇百草中药材经营部负责人。根据《药品管理法》第31条的规定,中药包括中草药、中药饮片、中成药三类。中草药在集贸市场随意就可以买到,而中药饮片绝大部分的生产经营并不需要《药品生产许可证》。具体到本案,刘某余出售的中药饮片本质是真药、好药,具有正常的药效,没有对患者产生任何不良影响。刘某余并不是被举报归案是在公检机关检查工作时发现。刘某余生产,销售的中药饮片是需要检验而没有检验,按照药品管理法第48条被“视为假药”,与真正生产假药有本质区别,尤其是他销售到各医院的中药最后都检验合格,这是本案的基本案情。

 

在潘启光律师的辩护下,梅河口市人民法院做出(2018)吉0581刑初270号刑事判决,判决被告人刘某余有期徒刑一年半。律师刑事辩护绝大部分都是量刑辩护,律师只有在量刑辩护上做的好,才能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,才能维护司法公正。

 

点击查看法院判决文书:(2018)吉0581刑初270号

 

 

创建时间:2020-08-05 17:1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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